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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二)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
  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6.参与事务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15年及年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出席合伙人大会;
  4.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忠实履行事务所内职务,做好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在事务所的地位和职务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
  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7.对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也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2.提议修改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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