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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一)基金的终止
  具体列明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的具体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说明自基金终止之日起××日内成立。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清理;基金资产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费用
  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订明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说明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契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契约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契约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说明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说明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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