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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
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
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
、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
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
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
养子女。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
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
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
女的通知书;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③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
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
  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申请
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
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①收养登记证书;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
收养条件的,应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
织(公证书的格式见收养公证格式)。
  (6)被收养人离境。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
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中国收养组织应
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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