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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3)酒店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备齐;
  (4)酒店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卫生设施;
  (5)酒店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证已经获得;
  (6)各项保险生效;
  (7)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酒店营业账户;
  (8)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开业。
  酒店正式开业日之前的对外营业称为“酒店试营业期”。以上各项若有一项未达到者,均属“酒店试营业期”。

  第四条 双方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第五条 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餐饮、附属的涉外商场、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 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
  (2)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土地使用税;
  (5)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8)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9)投资方成员在酒店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
  (10)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完善项目;
  (11)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
  (12)其他非酒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酒店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三章 酒店管理


  第八条 管理权
  委托方授权管理公司在接受管理期间,对酒店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可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包括签署总额不超过万人民币的短期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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