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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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