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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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