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垃圾处理设施,以监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 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 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帐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5)明确移交日期垃圾处理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