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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

第四章 实物交收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凭证及票据。

  第九条 货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帐户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客户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明细账,并在每日结算单中报告资金账户资金和实物黄金余额及资金和实物黄金的划转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资金帐户中划转资金或黄金。
  乙方买卖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买卖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为乙方支付的实物黄金运保费;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资金属于乙方所有。乙方资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乙方开立账户需交纳开户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甲方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买卖手续费。具体比例以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乙方提取实物黄金需由甲方代为邮寄时,甲方按实际邮寄费用向乙方收取运保费。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买卖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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