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仅限于第1条中列出的权利。
第15条
中国法规要求被许可方到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许可合同,此程序至少需7个工作日向那些不熟悉中国版权许可的外国出版社解释这一点,是明智的。版权登记使中国被许可方能够对在中国市场同一选题的任何未获授权版本提起诉讼,并得到中国国家版权局的帮助(更多信息见第7章“版权登记程序”)。
第16条
因为许可仅限定出版一定数量的版本,该条规定了双方可协商续约。如果一本书成功且要重印,许可方可能希望就下一次印刷商谈新一轮的付款,版税才会比第一次印刷高。
第17条
这条说明了合同取消的几种情况:被许可方破产或违约。很少有西方出版社会自动提供一条相应的适用于他们自己的条款--如果许可方破产或违约,该合同取消;但这可以被要求。
第18条
本条规定了汇款的实际操作;付款货币种类应与国外出版社约定。一些出版社可能希望在本条中插入收款部门的准确信息;大型出版社有专门版税部门,可能位于总公司之外的不同地址。如果是通过文字作品代理商获得版权并付款,那么有必要插入此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并说明该代理商的委托费已被扣除。需要提供银行扣税文件,以便外国出版社能在自己国家要求归还已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对版税付款扣税取决于中国与该许可方国家适用的税收协定,如果有必要的话在本书写作之时,对英国出版社授予中国出版社版权的版税收入,中国先扣除5%的营业税,然后再就此余额扣除10%的所得税。支付公司税的英国出版社可以通过从他们每年缴纳的公司税中抵扣所扣所得税,但无法重新获得营业税。
第19条
这一条说明本合同在中国法律下执行,适用中国仲裁程序。这种规定是与众不问的,因为在世界版权许可中的惯例是适用版权输出方国家法律,也可能遭到不熟悉中国市场的西方出版社的反对。尤其是美国出版社经常要求合同应当受他们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约束。
第20条
当许可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被收购时,本条允许许可方转让许可合同,这在西方是经常发生的。本条还规定该合同必须在指定期限内签订--西方出版社之间一般为6个星期,但对中国的许可也许12个星期更合适,因为中国被许可方要办理许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