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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版权许可合同

  这条要求根据当地条件,翻译本的制作质量要尽可能达到最高标准。

  第7条
  原作者的姓名必须得到适当的认可;原版图书的版权信息必须印在扉页背面并对原出版社予以承认。这是有必要的,因为版权行也许是作者的名字。由于目前根据英国法律对作者主张其精神权利的规定,一些英国出版社可能要求被许可方做下列声明:“根据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    (作者)在此声明其享有精神权利。”中国出版社还需要注明其对中文文本的版权所有声明。

  第8条
  这条规定翻译本出版后应免费送给外国出版社的样书的数量,并  提供出版日期和最终定价等具体信息;万一定价提高而需补付版税,这  是有必要的(见第2条)。

  第9条
  本条规定了一个现实的出版时间。实践中,如果中国出版社确有原因延误了出版,并适当提前通知,大多数出版社会考虑延长期限;但是,定期更新版本的图书(如教材)出版社很可能会担心中文版的出版是否耽误,原书新版本是否即将出版,所以他们希望协商将许可转到新版本。

  第10条
  第1条已将授权限定为图书形式;转让中文版的附属权利被自动排除。如果像平装本或俱乐部图书出版权等附加权利被授予,它们必须在谈判最初阶段讨论,任何版权收入以何种比例与外国出版社分配都应达成协议。

  第11条
  合同可以因为逾期不付款而被取消。一些西方出版社和代理商也许会对逾期未付金额收取利息作为对逾期付款的处罚。

  第12条
  这一条是对中国出版社的保证和损失补偿条款。这项保证是根据英国法律而作出,因为我们不能指望英国出版社了解中国立法的具体情况。关于立法的表述要根据不同的版权许可国家而调整,如美国、德国等。

  第13条
  未经国外出版社的事先同意,本许可不得转让。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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