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C或新公司对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除外。
14.2 在第14.1款所述情况下,C或新公司有权将C或新公司对建造中或已竣工的基础设施的拥有权和所有权作为违约罚金全部或部分转让给B,以替代对实际损失的计算和赔偿。这种转让应是C自愿的或仲裁第23款裁定的。在贷款本息偿还期中,任何转让须经___国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确认并批准。在上述情况下,C或新公司对B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将其对基础设施的拥有权和所有权转让给B,B向C或新公司的索赔一律无效。
15.文件和专利
15.1 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所述设备的专利或版权进行转让,所有这些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C或新公司应保留对有关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利,B保证在未经C或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国。
15.2 对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议案均应保密,
其保密权归C或新公司所有。B保证在未经C或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国或第三方。
16.不可抗力
16.1 如未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天灾或C或新公司力所不及的类似情况所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a.战争、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
b.叛乱、革命、暴乱、兵变、篡权或内战;
c.核燃料的辐射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核燃料、辐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险性能或核成份的燃烧产生的核废物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驶的飞行器或其他空中设施造成的压力波;
e.骚乱、骚动、混乱、罢工、破坏、封锁或雇员的其他工业行为影响到C或新公司或其分包商;
f.任何政府当局的进出口限制、关闭港口、码头、运河;
g.火灾、异常的水灾、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风雨、闪电或其他异常恶劣的天气;
h.航行事故、船舶故障或损坏;
i.流行病、防疫隔离;
j.原材料短缺、不可预见的主要货源关闭;
k.船卸货和报关时多于30天的不合理延误;
l.现场表面下遇到的隐蔽状况。
16.2 尽管有16.1款的规定,B不应自行宣布发生不可抗力。
16.3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a.尽快书面通知其他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
b.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