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给新公司股东的股息。
双方同意使新公司不作任何折旧扣除或设立任何贮备金,在支付1)、2)两项后,应首先保证偿还基础设施建设的本息。___国保险公司作为出口信用险的保险人,在所担保的贷款偿还期内,作为新公司的财务总监,以便确保贷款本息的偿还。
12.4 应使用附件一作为参考计算分配给B和新公司股东的收入。作为资源补偿费支付给B的比例如下所述,并根据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和工程造价予以调整:
--在运行期的第一个__年内__%;
--在运行期的其他时期__%。
上述支付给B的资源补偿费的补偿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B提供给C或新公司自由使用现场、技术援助、行政安排和支持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助和支持。
12.5 如主要设备需要替换,新公司股东应按其股份比例增加投资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设备。替换设备和部件的使用年限由国际上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如使用年限超过转让期,替换费应由B和新公司按照超过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和在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分担。
13.转让所有权
13.1 在新公司成立以前,C和B在建造期和/或运行期应是基础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业主,应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特权、对基础设施的权利和利益。新公司成立时,这种所有权应由新公司各股东按其股份比例分享直至转让期。
B承认这种所有权,并保证这种所有权应根据___国法律予以尊重和保护,B应做出决定、发布命令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这种所有权。B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C或新公司的其他资产不得予以征用、充公、收归国有或受到限制。但C或新公司取消本工程则例外。
本款中的取消指:i)C或新公司通知B不建基础设施的最终意愿;ii)C或新公司无故不建基础设施超过__个月。
在建造期和/或运行期,C或新公司应自行对基础设施和构成本工程的其他设施行使置留权,B不应对此予以反对。
13.2 在转让期,新公司应将对基础设施的权利转让给B,新公司不应置留,也不能要求补偿,除非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另有规定。
13.3 转让期1年前,B和新公司应讨论基础设施转让的必要程序,在转让期6个月前,B和新公司应开会商讨有关的清单和转让的机制。
13.4 根据第13款转让的基础设施和所有其他设备应照原样转让,在转让期之后,新公司对B经营基础设施或B指定的人员经营基础设施以及基础设施发生的责任等均不负任何责任。
13.5 B应负责同第13款所述的与转让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费、税费或关税,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补偿新公司因转让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14.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