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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1. 已宣告破产;

  2.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 未经管委会同意无故在管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

  4. 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但已不再是业主;

  5. 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辞呈;

  6.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 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第二十条 任何委员停任或退任而不寻求连任时,必须在停任或退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管委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管委会的任何财产(动产、不动产)移交给本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 对本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 参与本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1. 遵守本管委会章程;

  2. 执行本管委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管委会的工作;

  3. 积极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仁义和活动;

  4. 向本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管委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管委会的经费来源是本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本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管委会会议;购置设备;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国内外交往;有关人员的津贴;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经费收支帐目(不包括现金)由执行秘书管理,每月台票向管委会会议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管委会的办公用房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购买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的终止与解散:本管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社团登记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定终止或解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与有关法规不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附:
住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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