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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内部设计合同

  9.3.1 总设计师     每小时_________美元
  9.3.2 项目设计师     每小时_________美元
  9.3.3 助理设计师/绘图组长/资深管理职员  每小时_________美元
  9.3.4 绘图员/一般职员    每小时_____美元

  10.0 文档所有权及著作权

  10.1 所有设计、图说、文档、材料、设计规范、材料样品及其它设计作品之著作权,属设计方所有(以下简称“著作权材料”)。所有未经设计方同意而擅自在本项目以外使用著作权材料,均视为未经授权而侵犯设计方之著作权。业方在本项目范围内享有著作权材料的所有权,可以用于指导施工、对外宣传、出版相关的宣传品、刊物。除非事先获得设计方之书面同意且符合双方可达致之条件,业方不得擅自将本著作权材料用于其它项目。

  11.0 归功及刊物

  11.1 在适合可行的情况下,为本项目所准备的相关规格书目、绘图表及施工地标志上,应适当地并入“LIM.TEO+WILKESDESIGNWORKS”字样的归功词。

  11.2 所有公开发布将列明LIM.TEO+WILKESDESIGNWORKS为项目的室内设计顾问。

  11.3 设计方有权发表其与本项目相关的作品。

  12.0 终止合同及部分服务

  12.1 业方可予设计方(  )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合同。(  )天书面通知期满后,本合同将被终止而不影响业方继续支付以下费用的义务:
  (a) 所有应付而尚未支付于设计方之款项。
  (b) 所有已完成且应付之各阶段的设计服务费用。
  (c) 所有对正在进行中的各阶段或多个阶段应付的费用。为免产生争议,进行中的各阶段或多个阶段应付的费用将如同已完成该阶段或该等阶段而应付的费用。
  (d) 本合同规定应付的协议费用余额的百分之  (  %)的损害赔偿金。由于设计方的原因引起的业方终止本合同,本条不适用。
  (e) 所有应偿还及实付费用和支出。

  12.2 如因业方的下述各项情况,设计方可在予以业方(  )天的书面通知后终止本案:
  (a) 业方表现出有意放弃此项目。
  (b) 业方无法或拒绝或疏于支付到期之费用给设计方。
  (c) 业方在司法审判的管理,或遭清算管理,或遭破产管理的状况下。
  (d) 业方不履行本案服务范围需配合设计方的义务或干扰设计方的工作。

  12.3 依以上第12.2条终止本案后,业方必有以第12.1(a)、(b)、(c)、(d)及(e)条规定之细项支付费用于设计方。

  13.0 转让条

  13.1 业方及设计方之任一方如未经其另一方书面之方式同意,不得转让本案予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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