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业方需应设计方的请求,供给设计方所有关于设计需求上所必需的书面数据,让设计方创造一个整合的内装设计。
5.10 设计方可应业方的请求,提出艺术师/技工或专家,以执行特殊内装或工程,例如马赛克、雕塑、壁画、雕刻的玻璃和绘画等。本项艺术师/技工或专家等的聘用需为业方认可,且其一切费用或津贴需由业方另行商议后由业方支付。
5.11 设计方需在下列项目中作出建议并协助业方选择:
(a) 灯具开关、插座和电话接点。
(b) 装饰的门把和五金配件。
(c) 卫浴器具和五金配件。
用于前述第1.2条中规定的区域。
5.12 为避免产生争议,在第3.0条中规定的阶段设计工作,或可在任何次序或以反向顺序或同时进行,但设计方相关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将不受应依原时间顺序完成各阶段之付款的限制。
5.13 若业方有所指示,且在获付按6.9条规定可征收的每日视察费用及按第8.1(a)和8.1(b)规定的“需补还开支”的前提下,设计方可在前述任何阶段定期到业方/顾问的办公室或项目施工地进行海外探访,出席任何协调或检验会议。
6.0 费用
6.1 本合同之设计工作的协议服务费为_____________美元(_________美元)其中包括设计方在工作期间为本项目的原因所花费的通讯费、邮递费、光盘制作、出图费用、印刷费用、文具用品等相关的所有杂费。但未包含设计方因本项目所发生的出差时的人员交通、食宿等需补还开支由条款8.0单独规定。除此之外业方不再承担其它费用。
(以下称之为“协议费用”)需依下列方式支付:
(a) 一笔_____________美元(_________美元)或相等于协议费用的百分之十(____%)的款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或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以书面指示设计方动工时立即支付。
(b) 第一阶段 -(___%) ____________美元
(c) 第二阶段 -(___%) ____________美元
(d) 第三阶段 -(___%) ____________美元
(e) 第四阶段 -(____%)____________美元
6.2 若业方于设计方已经开始的任一阶段或任几阶段的工作期间,要求依以下第12.0条终止本案,业方需为已开展工作的任一或任几阶段支付全额费用予设计方,即使该阶段或该等阶段的工作尚未完成。
6.3 为免产生争议,纵使业方并未要求或不需要设计方至工地做检验及协调之工作,但是业方仍应支付设计方所有第四阶段和所有本条款前列各项所约定的费用。
6.4 为免产生争议,完成一个阶段或几个阶段之计价款的支付将可不受原依时间顺序完成各阶段之付款限制。所有到期之应付款项应自设计方寄发请款凭证寄达业方之日起日内支付。
6.5 所有协议费用应为給付设计方的净费用,且必须是已扣除所有当地必要的所得税、附加费、代扣缴所得税、罚款、规费或其它捐税或因其他原因的扣减。若有类似前述之税赋或扣减的情况,业方需自行与税务机关协商办理,并仍需支付设计方有关上述之协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