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_总费用(元)
a_人工费(元/小时 人)
h_(小时 人)
M_材料费(元)
c_台班数(台 班)
m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 班〕
11.保证与索赔
11.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_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11.2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 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1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__个月内,否则,应按11.11款处理。
11.3.2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11.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_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11.6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 由于供方责任,在9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招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通常根据各种设备经济指标保证值按成本法、煤耗加补偿装机法计算。
以汽轮机为例
(1)如果汽轮机热耗高于保证值,每增高4.18KJ/KWH,供方向需方支付______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汽轮机在铭牌工况(夏季工况)条件下出力每降低1MW.供方向需方支付______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如果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各轴承的振动每高于保证值0.01mm,供方向需方支付______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需方满意的替换件。
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1)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日,即为需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或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1.9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动6.4款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全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_个月时,供方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与此同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同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1款规定的为准。
11.11 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供方需要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11.12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7、 11.9、11.10、11.11款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总金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11.13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14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3%;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需方除交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的5%。
11.15 本合同生效___月内,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由供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____%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需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附件10。
12.保险
12.1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包括卸货)后90天止。
12.2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加工制造过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设备关键部件价格110%的,以供方为受益人的设备制造质量险,投保范围为制造过程中合同设备发生制造质量问题和/或车间内搬运等损坏和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直至保证期满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
13.税费
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
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14.外包与外购
14.1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需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14.2 供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后,在本合同生效_____个月内,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提交给需方。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____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供方须在需方同意的分包涵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
14.3 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4.4 供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4.5 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8。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_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5.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_______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力,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5.5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
第Ⅳ部分 招标文件第3卷: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本规范书运用于_____设备,提出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需方在本规范书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供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如锅炉与压力容器、高电压设备等)。
1.3 如未对本规范书提出偏差,将认为供方提供的设备符合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
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投标文件中的附件13“差异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