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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d)在业主第一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追加保险额;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 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 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 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 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 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 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 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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