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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一、贷款利率按  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  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  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    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HKD10,000.00)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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