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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 协商;
  (2) 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 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 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 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 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 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 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八条 甲方以现金存入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取。
  甲方以支票存入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
  甲方帐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帐户相互划转资金。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四十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一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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