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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农户繁育良种合同

  (三)繁育良种的地块,必须单独播种,必须隔离安全(采取空间隔离的,隔离距离自花授粉作物不得少于  米、异花授粉作物不得少于    米;空间隔离距离不能满足规定的,必须采用地形地物隔离或者时间隔离或者障碍物隔离);不得重茬;不得施用与繁育的种子属于同种作物的植物肥(例如:繁育小麦种子时,不得施用带有麦茬、麦秸、麦糠的肥料等,余类推);在生长发育期内,必须及时地彻底地除草、灭虫、去杂以及套袋隔离,严防生物混杂。成熟后单独收获、单独脱粒、单独贮藏、单独运输、单独交售、专人管理,严防机械混杂。适时收获,保证种子的纯度和生活力。
  (四)按第一条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及时间向甲方交售合格的种子。不得交售假、劣种子。

  第五条 对交售的每批种子,双方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第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向他人销售繁育的种子。
  乙方持有所在地物价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据证明当地种子市场价格高于本合同约定价格2倍时,甲方应当适当提高良种收购价格。具体收购价格,由双方另订协议;在未签定新协议前,仍执行原协议。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向他人销售繁育的种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必须按  元/亩的标准向甲方赔偿损失。
  如果繁育的良种是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向他人销售的,必须按  万元/亩的标准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向甲方交售繁育的种子数量,低于乙方所在地当年该作物平均单产%的,须按元/亩的标准向甲方赔偿损失;低于该作物繁殖系数的,须按元/亩的标准向甲方赔偿损失;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乙方持有有关机关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当地该种农作物减产、绝产的,可以相应少交繁育的种子。

  第八条 甲方拒收乙方交售的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指标的种子的,应按元/亩的标准向乙方赔偿损失;甲方少收乙方交售的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指标的种子的,应按少收种子数额市场价款的二倍向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在交售的种子中掺杂使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必须按每斤假、劣种子   元的标准向甲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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