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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代理协议书(参考文本)

  第四条 总代理人的职责
  4.1 于本协议期内总代理人:
  (1)必须努力与卖方洽谈,向卖方取得最好的价格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委托人获得该项技术的转让并尽速签订许可证协议。
  (2)在洽谈转让及引进该项技术的过程中,总代理人与卖方洽谈中若出现任何争议、分歧或僵局,应立刻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争议、分歧或僵局之详情并就此事与委托人磋商。
  (3)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委托人取得该项技术并签订许可证协议。
  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
  (1)除委托人指定的全权代理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委托人代理任何事项;或:
  (2)以委托人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委托人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委托人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或
  (3)与卖方议定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条款和条件;或
  (4)不论以任何方式从委托人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技术用,不得泄露。

  第五条 委托人的职责
  5.1 代理人当代表其委托人与卖方商定价格、条款和条件时,或将转让技术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书就许可证协议时,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时,委托人须立即向总代理人给予指示。
  5.2 委托人应及时满足代理人的要求,向总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总代理人与卖方洽商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

  第六条 佣金
  6.1 委托人同意支付给总代理人价格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_%)的佣金。佣金于许可证签署之日以美元支付。
  6.2 协议双方同意卖方与委托方签订转让技术价格条款及条件时,委托方的义务应根据6.1条规定支付佣金,同时总代理人按照第6.1条规定有权利收取佣金,届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即时支付。

  第七条 终止协议
  7.1 如遇有下列任何条件或情况时,委托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总代理人:按协议规定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或义务时,或当收到委托人就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的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仍置之不理,立刻终止本协议对代理人的委托。
  7.2 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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