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策划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策划“购买 高丽参 送等值 自行车”活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1.甲方委托的策划主题:
购买3合装490元 高丽参,赠送 牌有链条自行车一辆
购买5合装790元 高丽参,赠送 牌有链条自行车一辆
购买14合装1490元 高丽参,赠送 牌无链条自行车一辆
2.乙方根据前述内容,提供完整的市场计划书。
3.乙方义务为进行前述活动的策划宣传。
4.甲方应按约支付广告宣传费 万元,代理服务费 万元。
5.活动前期及活动期内,乙方预付广告费、市场开发费、场地租赁费、公关费、乙方投入人员的相关费用等;甲方应承担其产品的运输费用、 仓贮费用、其营销人员的相关费用等。
6.广告宣传费、代理服务费以下列方式结算:
○1甲方售出 合装( 元)计 元,赠出 有链自行车达 万辆,甲方应支付广告宣传费 万元且代理服务费 万元。
○2以○1为计算单位,折算 合装( 元), 合装( 元)的销售情况和赠送自行车的情况,按○1的标准支付前述费用予乙方。(即购买 合装的,赠送自行车达 辆时;购买 合装的,赠送自行车达 辆时)
○3前述3种合装的综合折算总数为甲付款之依据。
○4若甲方未能实现前述销售业绩和赠送数目,甲方免付代理服务费 万元;但广告宣传费须按实际情况,按前述折算标准和总数支付(即购买3合装,赠送自行车的,广告宣传费按 元/辆收取;购买5合装,赠送自行车的,广告宣传费按 元/辆收取;购买14合装,赠送自行车的,广告宣传费按 元/辆收取)。该费用每二天结算一次。
7.甲方对销售产品、赠送产品的品质、安全等承诺保证,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8.若因乙方良好的策划、宣传,甲方经销售赠送自行车按3合装的标准折算总达2万辆或以上的,则甲方另给予乙方二名赴韩国旅游名额并承担一切费用,以资奖励。
9.活动结束,产品销售资金的回收均由甲方负责。
10.本活动期限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