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甲乙双方均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行使股东权或托管权应当在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相关协议中确定内容以内。不得超出双方约定范围更改或决定或影响关于四川 的任何事宜。
第二条 托管期限
1.本协议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之日止。
2.如《股份转让合同》未获得批准,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3.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股份转让合同》或其他与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方签署的有关股份转让相关的任何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乙方行使托管权需要获得的甲方授权,应当采取一事一授权方式。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积极协助乙方行使托管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本着有利于 、甲方和乙方最大利益行使托管权力。
2.乙方行使托管权需要授权时,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 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对本协议内容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一致方可有效。
2.如《股份转让合同》失效或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也将终止。
第七条 通知
1.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向对方发出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包括传真、信函等。并且,应一方的要求,相对方应当对其发出的通知予以正式的书面文件原件予以确认。
2.本协议中所列甲、乙双方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邮政地址。
第八条 费用
1.乙方受托行使合同股份的权利,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任何报酬。
2.有关履行本协议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