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托管协议
委 托 方: 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受 托 方: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 万股国家股中的 万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 %(下称“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
2、根据规定,《股份转让合同》尚须得到国家国资委的批准方可办理过户登记。
3.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由甲方将合同股份委托给乙方管理。
基于上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生产经营稳定、职工稳定、经营班子稳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同股份的托管
(一)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乙方有权经甲方授权,代理甲方就就合同股份行使如下权利:
1.在 的所有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2.在 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和质询权。
3.参与、同意或认可除需要特别授权外的 决定的权利。
4.对 XX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对于下属事宜,乙方必须经甲方特别授权并按照甲方意图行使代理权:
1.对 发行新股、重大主业发展等提案的表决权。
2.对 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权和表决权。
3.其他涉及目标股份的处置权。
(三)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分红,乙方按照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所对应的股份享受红利。未支付款项部分的红利由甲方享有。
(四)除上述托管权利以外,如果需要额外授权乙方行使合同股份的其他有关权利,以甲方书面授权为依据。
(五)如果实际操作中,对于授权的内容存在争议,或者对于在 股东大会上有关议案的表决存在争议,双方按照下述方式决定以谁的意见为准:
1.如果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超过总转让款一半以上,以乙方意见为准。
2.如果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低于或等于总转让款一半,以甲方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