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协议
甲方:××市××制衣厂
乙方:××有限公司××××商场
甲方系“×××”(第25类)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加冠“×××”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起诉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