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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受聘于           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
  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盗窃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
  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
  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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