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 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治安条例)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经营规范、车容车貌整洁、仪容仪表端庄,语言、举止文明、安全、文明、按规行车、服从管理、确保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4.乙方应本人到甲方住地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手续,未依法按规定办理甲方出租汽车上岗服务相关证件手续,不得聘用个人从事营运,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等后果由合同乙方负合部责任。未经甲方同意认可不得将出租车作抵押、变卖。
5.付班司机由乙方招聘,乙方为付班司机的保证人,为其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根据企业行为原则不聘用市处驾驶员。
6.乙方的出租汽车由乙方的原因停运,乙方不得以任何停运理由拒付各项规定之费用。否则作违约处理。
7.乙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不得变更主体、不得转让和转包,如确有实际情况,经企业领导协商同意后,具体依据补充协议规定办理。
8.乙方及付班驾驶员不享受本企业的一切劳保、福利等待遇,工资、养老金、社会医疗费用均由乙方及其自己缴纳。
第九条
报废车辆和证照应在规定的报废时间内移交给甲方,报废车辆更新,乙方需符合国家车辆的规定标准、安排时间上交牌证、报废更新、国家允许旧车转让,甲方同意乙方转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
1.甲方无故不办各类手续;
2.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营运;
3.甲方违反其它本合同规定。
乙方:
1.乙方擅自转包、转让;
2.未经许可及期限违规、违章及中途退出等;
3.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 元- 元,并责令违约方 月内纠正。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与国家、政府、行业规定有抵触的,以规定为准;
2.甲、乙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甲、乙双方合同不尽之处,由甲方补充合同为准,按补充合同办理;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经过公证后起法律效力。
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有关部门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