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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租赁合同

  8-3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使用该商场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空调、通讯、设备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表具度数和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8-4 乙方拥有完整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8-5 乙方对商场招牌的设计和安装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8-6 乙方负责租赁期间商场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对于因在租赁商场内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斗殴、火灾、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的溢漏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租赁物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
  8-7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
  8-8 租赁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组建或聘请的专业物管公司统一的物业管理,并承担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区域提供水、电、清洁、保安、园艺、垃圾清运、房屋管理所需的费用)。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9-2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违约方承担下列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即行解除:
  (一) 甲方交付的商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
  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商场存在缺陷,危及乙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甲方除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及承担利息外,还应承担装修费用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乙方利用商场从事非法活动的。
  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3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商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二)商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非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场毁损、灭失的。

  十、违约责任
  10-1 如甲方对乙方的装修申请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或以不
  合理的理由拒绝乙方的申请,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年年租金的违约金。如甲方的该等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则除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乙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10-2 租赁期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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