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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租赁合同

  4-3 进场时间为经甲、乙双方确认可以进场装修并由甲方发出进场装修通知书之日。

  五、租赁物的交付
  5-1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进场装修通知书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了租赁物。
  5-2 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应具备的条件由甲乙双方商订后以补充协议确定。

  六、商场的装修及维修
  6-1 甲方允许乙方按其经营需要,自行设计并装修。乙方应在装修之前向甲方提交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乙方的装修如涉及商场主体结构的,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并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否则乙方不得擅自进行。
  6-2 租赁期间,甲方在接到乙方发出的书面维修通知三日内应及时对租赁物及本合同5-2条款所列设施进行维修。甲方未及时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的除外),但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乙方所有,维修责任也由乙方自行承担。
  6-3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商场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商场及附属设施受损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甲、丙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7-2 因出租商场产生的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与出租商场有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7-3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7-4 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及土地使用权不得有任何出售、抵押之情形。
  7-5 租赁期内,如政府收回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必须退还相应的租金及承担乙方的利息损失。
  7-6 租赁期内,如租赁标的物具备出售条件的,则必须售与乙方,同时另行签订买卖合同,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即为购房款,对此,甲、丙方均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7-7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所需的工商、税务、规划、环保、消防、卫生、通讯、设计、施工、增容(如有需要)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报手续或经营执照,协助乙方提供报批所需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甲方对此类协助不另行收费。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8-2 乙方负责申报及缴纳因经营所产生的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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