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款第五、六、七项的,乙方应向甲方按月租金的 倍(以第一年的租金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
9-3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二)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非甲方原因造成该商铺毁损、灭失的;
十、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时交付商铺的,除符合9-2第一项规定的依该项规定处理外,应按迟延履行期限承担每日2万元的违约金。
10-2 乙方迟延交付租金的,除符合9-2第五项规定的依该项规定处理外,应按迟延履行期限承担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10-3 租赁期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商铺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合理使用商铺导致的损害除外。
10-4 甲方违反7-6规定的协助义务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品牌损失费)。
10-4 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已提前交纳的租金不作退回,且应向甲方赔偿未到期租金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向乙方赔偿未到期租金的 %为违约金。如未到期租金的 %少于解除合同前 个月的租金总额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当于解除合同前 个月的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同时,甲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所有装修费、寻找替代营业用房的租金差价、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律师费和诉讼费。
十一、其他
11-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和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11-4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1-5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另一份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五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