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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租用合同

  6.3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甲方提出书面意见15天后仍未能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 合同延续
  8.1 本合同约定的电路租用期届满后,双方如无异议,电路租用期限自动延续一年。

  第九条 联系与通知
  9.1 为确保处理故障时联络畅通,以及日常业务联络的需要,双方建立联络人员和联络方式(见附件),若联络人员和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通报。
  9.2 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要求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或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1.2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果提出扩容要求,则甲乙双方重新进行协商,另签补充合同。
  11.3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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