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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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