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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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