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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

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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