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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 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乙方连续   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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