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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售后服务合作协议

  七、设备折旧及摊销:从合作之日起,从合作项目中提取设备折旧。具体折旧率以双方确认为准。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① 继续开发和扩大现有维修业务,并在合作期内承担维修行业管理及保险、定损、交警支队的公共关系处理。
  ② 将所销售汽车客户引入双方共同拥有的维修业务中。
  (二)、乙方:
  ① 将原有的奔驰、宝马客户纳入双方合作项目中。
  ② 为奔驰、宝马车辆维修做好技术保障及技术特训工作。
  ③ 开发客户并介绍给甲方。

  九、特别约定:
  ① 原××汽车场地系为争取"4S"品牌而设置,故一旦甲方争取到新的品牌,乙方有优先参与权。
  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在  市区(除  外)内与第三方就本项目进行合作。
  ③ 自合作协议生效后,因维修投诉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④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⑤ 根据经营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在  市区内就合作项目增开新店,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十、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有违反上述义务或有其它损害合作对方利益的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为  万元/年乘以本合同未到期年度(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② 任何一方就本合作项目事宜未经合作对方同意而与第三方合作的,因此所获之收益均归本合同合作各方所有。
  ③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约。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为  万元/年乘以本合同未到期年度(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文本: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于双方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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