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契约书
隐名合伙人× × ×(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 × ×(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 ×商行专营× ×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 ×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 ×元整外,余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 ×元整后,即为× ×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承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关于×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 × × ×年×月×日起至 × × × ×年×月×日止共为×年×月。
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但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