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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

  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建议扩大经营范围)。

第四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40万人民币。

  第九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乙方: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一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星期内缴清。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解缴出资额;
  3、协助办理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4、协助合资公司联系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其他人员;
  6、协助外籍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7、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缴付出资额。
  2、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两名,董事长  名。董事、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派员担任。第一届董事长由乙方派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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