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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生产经营合同

合作生产经营合同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本合同同意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共同出资建立 "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二步法)生产的合同工厂(以下称"合同工厂"),特签订如下合同 。

  第一条 合同组成方:
  1、 甲方:嘉兴     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2、 乙方:    全权代理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合同名称:合作生产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三条 合同工厂履行地: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

  第四条 合同工厂的设置:甲方出任董事长、总经理,乙方全权代理人出任副总经理。

第二章 出资



  第五条 合同工厂的投资总额为71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双方以现金支付金额、相关的设施或技术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按比例出资。
  1、 甲方占投资总额的60%比例,其组成为:部分公用工程设施、设备和厂房等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和以现金支付的人民币金额。
  2、 乙方占投资总额的40%比例,其组成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质量要求的"甲维盐"生产技术折算占投资总额10%和以现金支付的占投资总额30%人民币金额。

  第七条 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合同内容、要求和工业化生产规模



  第八条 内容:双方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成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工厂,用二步合成法生产技术,合作生产和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九条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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