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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作协议(关于服饰方面)

联营合作协议(关于服饰方面)


  甲 方:××服饰有限公司
  乙 方:×××服装制造厂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参与乙方经营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营合作的条件
  1.乙方以现有厂房   平方米以及设备投入供甲、乙双方合作使用;
  2.甲方根据乙方经营生产的需要投入足额的流动资金,确保乙方正常生产,并提供承接乙方生产任务。

  二、联营合作的组织机构
  1.联营合作期间,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甲方予以协助;
  2.联营合作期间,乙方的原法定代表人担任    ,负责工厂的生产、质检及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甲方派专业人员协助、监督;
  3.联营合作期间,工厂的财务人员由甲方派驻,负责工厂的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等财务工作。

  三、联营合作的方式
  1.乙方按甲方认可的方案,完成厂房的装饰,设备的安装,由甲方验收通过;
  2.上述第1款验收通过后,由甲方负责招聘生产人员,并进行业务的培训;
  3.甲方负责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员工奖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流程表、工艺流程表等运作机制,乙方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切实履行;
  4.乙方的生产任务由甲方负责提供、承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5.乙方负责工厂的日常生产和员工的日常管理。

  四、联营合作的盈利和亏损的分配
  1.扣除人工工资、水电、税赋等一切成本后的净利润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进行分配;如工厂亏损亦按上述比例进行分担;
  2.

  五、联营合作的期限
  联营合作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联营合作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六、联营合作终止的财产处理
  1.联营合作终止后,乙方享有现有厂房、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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