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
(注:按项目可行性批复写。生产性项目规模,以主产产品的数量表示;非生产性项目规模,按项目具体情况定性定量。)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和
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万元,并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万元,占××%;乙方××万元,占××%。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 金××万元
机械设备 ××元
厂 房××元
土地使用权××元
其 他××元,共××万元。
乙方:现 金××万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 他××元,共××万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一次缴付,缴付的时间为 年 月 日之前。
第十三条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一、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第五章规定如期如数出资;
3、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4、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