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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销协议书

  11.1 交货日期以双方交接完成为准,但“××”不负责由于运输或非本公司能力所能控制范围内所引起的交货延误。
  11.2 特许经销商需自行负责接收货物及卸货工作。
  11.3 在收到货物后,特许经销商必须即时验收数量及包装运输损坏,并在3天内把验收报告传真至“××”备案。

  十二、特许经销商费用及支援
  12.1 “××”除为特许经销商提供最具竞争力的商品、价格外,还提供相应的经营指导以及长期的协助和配合。双方约定,“××”因本协议而收取人民币     万元的特许经销费。
  12.2 特许经销商支援
  12.2.1 许可以“××”作为特许经销商的经销店之商誉。
  12.2.2 协助筹建特许经销商的经销店,包括选址、店铺设计、装修顾问、陈列样品、布局设计,以及展厅布置等。
  12.2.3 在特许经销商需要时,提供有关“××”形象之宣传及装饰配件、员工制服和宣传目录资料等。
  12.2.4 负责人员培训,包括管理人员培训、店铺运作培训、产品知识培训、营销拓展培训、售后服务培训等。
  12.2.5 必要时,提供市场营销计划、人员奖励计划和人事管理咨询、广告推广计划等。
  12.2.6 协助特许经销商所开经销店的筹备开幕及指导。

  十三、商标使用及声誉保证
  13.1 “××”标志的所有权属“××”。特许经销商可在其营业场所、名片或宣传品上使用,但需经“××”审核及书面同意。
  13.2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特许经销商有权向外界宣称自己是“××”的特许经销商;当本协议终止后,特许经销商不能再以任何形式在营业场所、名片或宣传品上使用“××”标志。
  13.3 为保证履行本协议书,特许经销商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的同时,向“××”支付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一旦特许经销商有违约行为,则保证金作为违违约金支付给“××”,并应按本条下列各款继续承担法律责任。
  13.4 在协议的有效期内,特许经销商只能推销“××”的货品,而不得自行模仿、加工及生产,或以“××”特许经销商的名义推销其它商品,或直接联系“××”的供应商进货;否则,视为特许经销商损坏“××”的声誉,特许经销商必须对上述的行为对“××”作出赔偿,赔偿金额最少为人民币50万元,“××”并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
  13.5 特许经销商不能以“××”特许经销商的名义或使用“××”标志经营除销售本协议书约定以外的任何其它业务。若发现有上述行为,特许经销商必须向“××”赔偿最少人民币50万元,“××”并会即时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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