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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转让合同

船舶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号双体钢质客轮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
  停泊在黄埔港的“ ”号双体钢质客轮,该船现有设施有:
  A.动力系统;B.通讯系统;C.中央空调主机;D.救生设备;E.所有随船原图纸。

  第二条 转让价格
  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

  第三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本合同定金。余款  万元乙方用银行承兑汇票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前期准备
  4.1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甲方将“ ”号交由乙方管理,管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包括水电费、码头费、人工费等。乙方管理“ ”号轮期间,“ ”号轮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如需甲方提供有关手续,甲方应全力协助。

  第五条:移交
  5.1 乙方应自管理“ ”号轮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无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确保甲方收齐余款,以示乙方已付清余款;
  5.2 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立即与乙方办理“ ”号轮的过户移交手续,过户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违约责任
  6.1.1 甲方将“YU”号轮移交给乙方时,须确保“ ”号轮具备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设备。如乙方发现“ ”号轮设施不全,且合法弥补,导致“ ”号轮不能正常行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6.1.2 甲方收到定金后,如无正常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6.1.3 如甲方自身原因,“ ”号轮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非甲方原因导致“ ”号轮不能办过户手续,甲方只需返还 万元定金给乙方;
  6.1.4 “YU”号轮移交前,“ ”号轮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如有遗留债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须尽快解决,否则,甲方直接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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