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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  月  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月  日前和  月  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月  日前、  月  日前、    月    日前和    月    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_____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九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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