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如需要,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可垫支船长必要的款项,供船方在港的日常开支,收取2.5%供款手续费,此项垫款应从租金中扣还,但租船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必要时可拒绝垫支。
冰封
23.本船不得派往或进入冰封的地点,或本船到达之时,由于冰情,即将撤去或可能撤去灯塔、灯船、航标和浮标的地点,本船也不得派往或进入因冰情,有危险使本船不能顺利到达或在装卸完毕后不能驶出的地点,本船没有破冰航行的义务,但如需要,可尾随破冰船航行。
船舶灭失
24.如本船灭失,租金在灭失之日停止,如本船失踪,租金在本船最后一次报告之日的正午停止,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应退还租船人。
加班
25.如需要,本船昼夜作业(周六星期日和假日包括在内)。除非停租,租船按每日历月定额 元付给船东,作为船员和水手的加班费,不足一月按比例计付。
留置权
26.为了索回本租约属下的赔偿,船东有权留置属于定期租船人的货物和转租运费以及提单运费。为了索回预付而不应得的款项,索回因船东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租船人有权留置船舶。
救助
27.救助其他船舶所得的报酬,扣除船长与水手应得的部分与各项法定费用和其他开支,包括按约对救助损失时间所付的租金,还有损坏的修复和燃料的消耗等项后,由船东与租船人均等分享,救助人命和救助财产无效所遭受的时间损失和费用(不包括本船的灭失),由船东和租船人均等分担。
转租
28.租船人有转租本船的选择权,但原租船人对船东仍负有履行本租约的全部责任。
走私
29.船东对其雇员的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如走私、偷盗、行窃等后果负责,由此造成的船期延误应予停租。
退保费
30.由于本船在港时间达30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船东因此从保险公司得到的退保费应给予租船人(一经从保险公司收致,如数退给租船人,否则从末次租金中扣回估计的金额)。
战争
31.如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或军事行动,船东和租船人双方均可解除本租约,本船将在目的港或在租船人选择的安全、开放的港口,于卸完货物后还给船东。
海牙规则
32.船东或其经理人作为承运人,按照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海牙规则第三和第四款的规定(但第三款六节除外,在四款五节中700人民币代替100英镑),对本租约名下所载运的货物,根据船长签发的提单或根据第20条由船长授权经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负责短少、灭失或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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