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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定期租船合同(期租约)

  (B)如装卸货物所需的绞车/转盘吊或其他设备损坏或不堪使用,或绞车/转盘吊动力不足,则开工不足的时间应按所需作业的绞车及或转盘吊的数目比例计算时间损失,如上述原因使装完或卸完整船的时间推迟,则开工不足的时间应相应地全部停租,如租船人要求继续作业,则船东支付岸上设备费用以代替绞车/转盘吊,租船人仍应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上转盘吊数目不够,则租金应按岸上可供使用的转盘吊数目比例支付。
  (C)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装卸工人待时费,如有罚款也包括在内,均由船东负责,并从租金内扣除。
  (D)租船人有将任何停租时间加在租期内的选择权。  
  (E)如本租约所说的原因使本船延误达六周以上,租船人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 
  航速索赔

  17.联系本租约第1条,如本船航速减低及/或耗油增多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多耗用燃料的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
  征用
  18.在租期内,如本船被船籍国政府征用,则租金应从征用之时停止,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时船上存油金额应退还租船人,如征用期超过一个月,租船人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
  干坞
  19.从上次油漆船底算起,不超过十个月,本船应在船东和租船人双方同意的方便地点和时间,至少进干坞一次(清洗油漆船底)。
  船长责任和提单
  20.船长和水手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惯常的协助。在航次、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应听从租船人的指示,船长本人或经租船人要求授权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货收据签发提供的任何提单。
  指示和航海日志 租船人应给船长各项指示和航行指导,船长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航海日志供租船人或其他代理人查阅,甲板、机房日志应用英文填写,最迟应于每航次完毕时交给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如未照办,则以租船人提出的数据为准,对此船东无权申诉。
  如租船人有理由对船长、船员或轮机长的行为不满,船东在接到不满的情节后,应立即调查,如情节属实,船东应予以撤换,不得拖延。
  21.装卸工人和理货及租船人安排并作为船东的雇员,接受船长的指示和指导,租船人对雇用的装配工人的疏忽,过失行为或判断错误不负责任,对引水员、拖船或装卸工人的疏忽或装载不合理或装载不良造成的船舶灭失,也不负责任。  
  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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