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定期租船合同(期租约)
租约代号:
现有规范如附表所描述的摩托/蒸汽船 号的船东 (地址: )与租船人达成协议如下:
船舶规范
1.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应予以降低,足以赔偿租船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船舶状况
2.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紧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运,船壳、机器、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的船长、船员和水手。
租期
3.船东供租,租船人承租本船自 至 ,从本船交付之时起租。
航行范围
4.本船在伦敦保险人学会保证条款的范围内(但不包括 ),穿航于本船能经常安全浮起的(但同样大的船舶照例安全搁底的地点可以不浮起)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进行合法贸易。在船东保险人承保的情况下,租船人可派船在许可外的地区进行贸易,也可随意派船到船东需要支付兵险附加保费的地区进行贸易。不论哪种情况,船壳、机器附加保费由租船人负担,但该附加保费不得超过按照伦敦保险人最低费率的最少险别所征收的保费,其保险条件不得扩大学会按期保险条款(1/10/1970)的标准格式或学会兵险条款(1/7/1976)的标准格式,但不包括封锁和围困险。租船人在收到有关凭证或因租船人需要,收到保单附本时将附加保费付还船东,如附加保费有回扣,应退还租船人,船壳、机器保额定为 元,保费即按此计算,但如果保单记载的船壳、机器保额与上列金额不符,则取较少的金额计算。
如本船航行中受阻,租船人有解除本租约的选择权。
除非首先得到租船人的同意,船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目的派船停靠台湾港口。
禁装货载
本船用来载运合法货物,但不包括 租船人有权按照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规则或任何主管当局适用的条例,运输危险品。
交船港
5.本船在 租船人指定的、本船能经常安全浮起,随时可供使用的泊位,在办公时间内交给租船人使用,交船时货舱须打扫干净,适于在装港接收货物,接受交船并不构成租船人放弃其租约赋予的权利。
交船日期
6.本船不得在 之前交付,如本船在 17点之前没有准备就绪并交付,租船人有随时解除本租约的选择权,但不得迟于本船准备就绪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