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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要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1%补偿金;
  b.借款人在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账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支付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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