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运费和(或)到付运费,无论船舶和货物或其中之一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坏,都应毫无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
(2)一切同货物有关的捐、税或任何费用应由货方支付。
7.错误申报
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或目的港查对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提单上所载的重量、尺码和(或)内容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而所付运费低于如果申报确实本来应付的运费。则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取按实际装运货物与错误申报货物运费差额的两倍作为货方对承运人的违约赔偿金。
货方应对由于不正确申报货物的名称或其数量、重量、尺码或内容而对船舶和(或)货物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坏负担赔偿责任,而且货方应偿付承运有关衡量货物的重量、尺码和核对货物一切费用。
8.装货、卸货和交货
无论港口习惯是否与此相反,货方都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尽快昼夜(如承运人需要),包括星期日和假日,无间断地提供和提取货物。货方对违反本款规定所引起的开始损失或损坏,包括滞期应负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就开始卸货。如受货人不能及时将货物迅速从船边提取或拒绝提货,或发现无人认领货物,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在岸上或其它适当场所,而由货方负担全部风险和费用,承运人应认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责任。
无论港口习惯是否与此相反,在船上衡量货物的重量,需经承运人特殊许可方能进行。滞留费和卸货的特别费用,应由受货人或收货人负担。
如果在一合理的时候内无人认领货物或者货物将变质、腐烂或失去价值,承运人可按其其留置权自行予以变卖、抛弃或处置该货物而不负担任何责任,全部风险和费用由货方承担。
9.驳船费
在装货港或卸货港内或港外的任何允船费均由货方负担。
10.留置权
承运人得因未付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任何其它货方应付的款额、无论何人应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收回此项费用的开支而对货物以及任何单证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出售或处置货物。如果出售货物所得不足抵偿应收款额和引起的费用,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回其欠额。
11.灭失或损坏通知、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