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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物总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如数补交,并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   %的违约金;如甲方不需要的,乙方应按逾期或少交部分货款总值的   %偿付违约金。
  2.乙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甲方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
  3.乙方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货的,乙方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7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于       在       签订;有效期限至         。

  甲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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